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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评论】关于对《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评价随想

2016-06-07 于杰 战略前沿技术


关于对《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评价随想

于杰  中关村巨加值科技评价研究院

本文由作者授权发布 


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十三五”期间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主要指标,围绕激发创新主体积极性、构建支撑服务体系、完善创新要素配置等,对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做出部署,被视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三部曲”之一。

《行动方案》推出后,“成果转化有了量化指标”、“国务院告诉你:怎么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国办的这个方案全讲清楚了”各类报道积极响应,仿佛已破解科技成果转化难题,或者已经有破解的希望。但是如果我们以对此行动方案评价的角度来看,或许是另外一番情景和心情。

首先,如何看待这个《行动方案》是个行动方案?

从政策文件来看,行动方案应有别于指导意见,要告诉受众对象如何开展具体实施工作,应基本具备“做什么”、“怎么做”、“谁来做”、和“执行收益”等要素。科技成果转化的行动方案更应借鉴基于模型的系统工程思维,对《行动方案》的8个方面26项重点任务逐级分解,有81个三级任务,如何设计和实施具有更细颗粒度的三级任务,这才是关系到《行动方案》是否可行,可操作和有效的关键,从目前《行动方案》给出的“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来看,20条明确责任部门和时间进度的任务,17条属于三级任务,任务覆盖率不足20%。

从实施周期来看,本《行动方案》是指导十三五期间的行动方案,是否需要建立“历史”、“现状”和“未来”的客观评价与统筹考虑,即哪些是成果转化的历史原因或历史遗留?是否要在本《行动方案》中继续开展;哪些是目前突破解决即可见效的?在本《行动方案》中要重点解决,且操作性要强;哪些是时代趋势将面临的情景?提前预研做好预案。

因此目前《行动方案》的任务设计,还多属于日常或常规工作,即不发布本方案主管部门或市场机构也是要开展的工作内容。

从实施管理来看,横向是由科技部为主牵头的 18 家部委或组织,纵向是地方省区市,坐标点是各类市场主体,近百条三级任务或具体举措,在任务实施、目标设置和计划考核上将会存在着诸多问题,18个部委联合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在实施管理上极具“挑战性”。《行动方案》的各条具体举措大多是描述要做什么事,较少提出具体操作的方法,指标量化少,可考核性差。

第二,如何看待这个《行动方案》的量化指标?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9日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衡量“放管服”要有明确的量化指标,不能用模糊不清的概念”。本《行动方案》全文7285字,梳理出9个带有数量特征的指标,其中4 个具有明确数字,其余以“一批”“若干”字眼。同时我们还需要回答:《行动方案》中的量化指标从何而来?提出的指标及数量是否有助于提质与增效?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就这些量化指标吗?

《行动方案》中主要指标:建设100个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 10 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在重点行业领域布局建设一批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众创空间,建成若干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养1万名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全国技术合同交易额力争达到2万亿元。这主要6项“量化指标”,具备数字特征的指标值均为整数,是否也可以设置成 200 个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和 20 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况且2008年开始科技部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和《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先后确定六批近五百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此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与《行动方案》中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的区别和区别的意义,会带来对之前认定机构的解释和之后认定界限的解释问题。因此,《行动方案》中的指标值设置依据有“主观定性”之嫌。

如果依据此《行动方案》实施,完成主要6项“量化指标”,基本属于增加优质供给端的数量策略,是否有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提质增效”,我们希望是正相关的函数关系。但是考虑到多年来我们科技成果转化的历史与现状,我国此类供给端的数量并不少,如上近五百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还有 1997 年颁布《技术经纪人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全国已有近百万甚至更多的技术经纪人,仅湖南省“十三五”末,就提出培养1000名专业化高水平技术转移人才的目标,完成《行动方案》中1万名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并非难事;全国目前众创空间近三千家,占全球 40%左右,随着双创政策的持续发力,国办分别于2015年和2016年连续发布关于众创空间的政策文件,我们已经赋予孵化创意的空间太多内容;国办发〔2014〕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2014—2020年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主要预期指标中,提出 2020 年全国技术市场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总额2万亿, 2015年,我国技术交易总额9825 亿元人民币,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与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形成历史性交汇的时刻,实现《行动方案》中全国技术合同交易额力争达到 2 万亿元,或许不用“力争” 达到。因此,《行动方案》提出的6项量化指标,不能作为或检验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质增效”的主要指标。

那么《行动方案》最应该提出的量化指标是什么?2015年底国家统计局发布《2014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我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科技经费投入大国,但研发投入效益差距很大,主要体现在成果转化率。关于我国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率,考虑各种统计,基本在 10%左右,作为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行动方案》,理应纳入此项指标,一是通过此《行动方案》统一统计口径,二是为此《行动方案》设立最关键的指标值。基于科技成果转化率此项量化指标,能够细分各类参与群体和成果类型的指标值,如高校成果转化率、院所成果转化率和国家实验室或工程中心成果转化率,也能提出基础研究成果转化率或应用开发类成果转化率。类似“提质增效”的指标还有:成果商业化率、成果产业化率、成果投资回报率和技术成果储备率等。

第三,如何看待这个《行动方案》的具体任务?

部分任务存在以文件落实文件的复制现象,参考“双创” 国发〔2015〕32号文、“中国制造2025” 国发〔2015〕28号、 “众创空间”国办发〔2015〕9号和国办发〔2016〕7号的迹象明显。如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十五)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器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引导和推动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行动方案》第26条: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培育发展天使投资人和创投机构,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发〔2015〕32号文:(二十三)引导和鼓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创业导师,提供包括创业方案、创业渠道等创业辅导。《行动方案》第17条:支持高校、企业、孵化机构、投资机构等开设创新创业培训课程,鼓励经验丰富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等担任创业导师。

任务缺少对技术创新规律的把握,无论用市场配置还是政府引导都要遵循技术创新的客观规律,即“由思想火花→知识创新→产品工艺创新→商业成功的全过程”。我们迫切需要的是从“科学”成为“技术”的评价、计量和逐级转化,我们迫切需要的是从“技术”成为“产品”的评价、计量和逐级转化,但在《行动方案》中极少提及破解成果转移转化的科技评估与评价。《行动方案》中“强化科技成果中试熟化” 是唯一体现技术创新规律的内容,但是技术成果熟化这个概念受众面很窄(从学术文献挖掘分析来看,此概念还是未转化的研究成果),技术成果熟化是指从 R&D 阶段经过中间试验以及进入市场初步形成新兴产业的过程,主要包括技术产品(服务)化、产品(服务)市场化、管理模式化、融资社会化四个方面,是实现产业化的必经阶段,这个阶段仅是“由思想火花→知识创新→产品工艺创新→商业成功的全过程这个全过程中一个环节,在“双创”背景下,要想更为普适性的促进成果转移转化,仅熟化是不够的。

任务缺少对经济活动规律的把握,无论强化技术交易还是多元化资金投入都要遵循经济活动的客观规律,出资人或投资人是以追逐利益为天性,他们难以通过成果核心技术的隐形收益判断和发掘投资回报,政策鼓励是难以支撑投资人的投资决策,这是经济规律。科技成果转化的症结在于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在于目前成果持有方采用“科技语言体系”,成果购买方采用“经济语言体系”,在于从事科技服务业群体的“翻译”水平不高,这是造成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任然较低的一些关键原因。如何打通科技与经济?强化技术交易和资金投入都是结果,没有驱动方法和过程,难以有结果。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三个关键任务,在本《行动方案》中并未体现,“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科技评估评价这个指挥棒是遵循技术创新规律的关键点,是能否产生可转化、可交易和可投资技术成果的关键;成果“三权”和“离岗创业”是都是激活促进成果转化的“定心丸”和“加速器”,是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研人员转化收益等配套措施,是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的关键举措。

第四,如何看待这个《行动方案》的战略导向?

2015年我国技术交易总额9825亿元人民币,是2010年的2.5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显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助于激活我国经济发展“新引擎”。况且,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与技术类无形资产特征相契合的管理措施需要继续完善;产学研合作的长效运行机制和制度环境需要继续构建;科技人员创业及成果转化激励的配套政策实施细则需要进一步完善;技术类无形资产计量难、评估难和定价难等痛点并未消除;科技服务业能力不强、市场不发达、扶植力度不强,也是影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战略性问题导向。本《行动方案》应是个系统工程方案,是个机制设计。应考虑以下三类导向:

一是行政化推动、市场化运作和标准化管理的驱动导向。

持续提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创新政策供给,推广应用已有相关标准,加速制定新标准,构建或扶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生态体系;

二是统筹“供给方”、“需求方”和“中介方”相互作用的应用导向。

《行动方案》中提出“形成以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市场化交易平台为载体、以专业化服务机构为支撑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格局”,但通篇偏向于供给方导向,企业需求方或市场中介方需要权衡配置;

三是体现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的战略管理导向。

整体推进要有 “战略—规划—计划—行动—具体项目”思路体现;重点突破要从“工程、项目、标准”三个微观层面入手,溯源刨根,找到“牵一发已动全身”的关键点,即信息格式标准与科技评价标准。

信息标准需要建立,如《行动方案》中“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成果信息的采集和发布,国家科技成果网及地方成果网已建设运营多年,实践证明非结构化的成果信息文本表达格式难以激活成果转化,关键是要有像技术成果这类非财务数据的结构化数据格式和标准,这样才符合大数据时代特征,才能产生互联网+科技成果转化的应用价值,才能达到本《行动方案》中对成果信息相关任务的目标与目的。评价标准加大推广,国家标准GB/T22900-2009《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价通则》(简称《科技通则》)于2009年6月1 日实施,是我国科技评价领域的第一个国家标准,该国家标准由中关村巨加值科技评价研究院团队起草,研究院将《科技通则》继续开发与推广应用,并得到了先行先试的政策支持,取得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案例积累。

《科技通则》适用于自然科学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项目,为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率评价提供了科学、规范的方法,可实现对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量化管理。《科技通则》核心指标包括:TRL(技术就绪水平/技术成熟度)、WBS(工作分解结构)和 TVA(技术增加值)等,研究院团队在技术就绪水平/技术成熟度 TRL 的基础上,提出技术创新水平TIL-Technology Innovation Level评价指标,涵盖“由思想火花→知识创新→产品工艺创新→商业成功”的全过程逐级评价,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更具前瞻性、系统性和操作性的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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